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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业务 |
发布日期:2017-05-15 | 字号:[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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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一、自2016年3月1日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车辆年审时,不再查验车辆二级维护凭证。 二、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做好相应维护记录,并将记录及时存入车辆技术档案内。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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