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道214线疏勒至英吉沙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新政函〔2013〕256号)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省道214线疏勒至英吉沙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新交综〔2017〕178号)精神,现将省道214线疏勒至英吉沙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站设置
省道214线疏勒至英吉沙公路全长63.5公里,起点(K0+000)位于疏勒县,设置在G315线K3001+425处,终点(K63+500)位于英吉沙县,设置一处兰干收费站(K18+000),收费里程63.5公里,实行开放式收费。
二、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外,其它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相关政策,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三、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
(一)车型分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 489-2003)执行。
1、当单车拖曳另一辆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2、为促进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4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车型分类暂按照货车第4类执行。
3、牵引车单机头行驶公路时,按第2类车型执行。
4、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车辆核定总质量折半后确定车型。
(二)收费标准
1、按车型分类标准收费
收费 站名 | 收费区间 | 收费里程 (公里) | 收费标准(元) |
第1类 | 第2类 | 第3类 | 第4类 | 第5类 |
兰干 收费站 | 疏勒县至英吉沙县 | 63.5 | 10 | 15 | 20 | 35 | 45 |
2、载货汽车计重收费
载货汽车(含特种车辆和客货两用车)实行计重收费,基本费率0.04元/吨·公里。收费标准的具体测算方式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的复函》(新政办〔2013〕211号)批复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费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标准》执行。如计重收费系统发生故障,改按车型分类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所有称重秤台通过了自治区质量监督部门的标定,载货汽车在车道上不予复称,若对车货总重测量值有异议,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
四、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收取省道214线疏勒至英吉沙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及运营养护支出。
五、收费期限暂定为20年,兰干收费站自2017年12 月25日开始收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管理局
2017年12月21日